平安人寿有欺骗投保人等问题被罚款27万 去年投诉量居寿险公司首位
日前,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被湖北银保监局罚款27万元,原因是该公司存在欺骗投保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问题。
经查,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
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在6件投诉举报案件中存在以下欺骗投保人的行为:一是该公司银保客户经理宗加祥在P09000002483XXXX号保单销售以及售后服务过程中,宣传万能账户追加保费金额与主险产品年缴保费金额存在1:1的配比关系,而实际并无此限定。二是该公司保险代理人张松柏在P09000002597XXXX号保单销售过程中夸大保险保障范围。三是该公司保险代理人李仁梦在P09000002065XXXX、P09000002619XXXX号保单销售以及售后服务过程中夸大保险保障范围。四是该公司保险代理人张美玲在P09000000645XXXX号保单售后服务过程中夸大产品收益及保障范围。五是该公司保险代理人李林销售P09000002682XXXX号保单时夸大产品收益。六是该公司代理人夏红莲销售P09000002102XXXX、P09000002102XXXX、P09000002121XXXX、P09000002175XXXX号保单时,诱导投保人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李林提出了陈述申辩,请求免予处罚:一是其无主观违法故意,销售涉案保单时并不清楚《保险法》相关规定,违规话术是平安人寿宣导老师所教;二是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已取得投保人谅解。湖北银保监局经复核认为:一是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违法故意,且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违法的故意并不影响对其“欺骗投保人”这一事实的认定。二是违法行为已造成危害后果。此案来源于投保人的举报,投保人在举报信中明确要求对业务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也不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形。综上所述,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且不符合免予处罚的法律规定,湖北银保监局对当事人李林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在3件投诉举报案件中存在以下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一是该公司保险代理人张松柏销售P09000002597XXXX号保单时,向投保人返还了1000元现金。二是该公司保险代理人夏红莲销售P09000002102XXXX、P09000002102XXXX、P09000002121XXXX、P09000002175XXXX号保单时,向投保人转账返还了3600元。三是该公司保险代理人何小敏销售P09000002448XXXX、P09000002448XXXX号保单时,向投保人转账返还了6500元。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在1件投诉举报案件中存在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该公司代理人沈亚奇销售P09000002674XXXX、P09000002674XXXX、P09000002384XXXX、P09000002730XXXX、P09000002730XXXX、P09000002953XXXX号保单时,隐瞒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未在投保单健康状况栏如实录入。
综上,湖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上述“欺骗投保人”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及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以及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上述“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合计罚款27万元。除此之外,对该公司工作人员宗某祥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宋某、王某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张某柏、夏某莲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2千元的行政处罚,对李某梦、张某玲、李某、何某敏、沈某奇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1千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银保监会日前发布的《2021年第四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平安人寿以4101件投诉量位列人身保险公司第一,其中平安人寿涉及保险纠纷投诉量2415件。
就全年投诉数据看,平安人寿也以17802件位居寿险公司第一名。
根据中国平安公布的2021年保费收入,平安人寿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4570.35亿,而2020年平安人寿这一数据为4760.87亿,去年下降了4%。在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三大人寿保险中,是唯一一个下跌的。而且这还是平安人寿连续第二年下跌,2019年全年保费收入4939.13亿。
(来源科技金融在线)